開篇語
《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 第2部分:道路交通標志》GB 5768.2—2022將于2022年10月1日實施,該標準代替GB 5768.2—2009。本文重點闡述新舊標準通則部分的變化情況及新國標適用的注意事項。為方便敘述與閱讀,文中GB 5768.2—2022表述為“2022版”,GB 5768.2—2009表述為“2009版”。
技術內容構成
GB5768《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是我國道路交通的基礎性、通用性標準。根據2022版闡述,GB5768技術內容擬由九個部分構成:第1部分:總則,第2部分:道路交通標志,第3部分:道路交通標線,第4部分:作業區,第5部分:限制速度,第6部分:鐵路道口,第7部分:非機動車和行人,第8部分:學校區域,第9部分:交通事故處理區(尚未發布),本次修訂的為第2部分《道路交通標志》。
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
國家標準GB5768《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的內容直接影響交通安全水平,關系到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影響到道路資產安全,體現了路權、法規的意義,屬于強制性標準。機動車、行人等交通參與者都必須嚴格遵守和執行。因此,凡新設、改設的道路交通標志應按新國標規定的顏色、形狀、字符、圖形、尺寸執行,任何一個要素違反新國標相關規定的,就無法作為交通安全執法和事故處理的依據。
總體變化
新國標主要內容包括:引言、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通則、禁令標志、指示標志、警告標志、一般道路指路標志、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指路標志、旅游區標志、告示標志、輔助標志、附錄。與2009版比較主要變化有:一是調整了文本目錄編排順序,按必須遵守標志:禁令標志、指示標志,非必須遵守標志:警告標志、指路標志、旅游區標志、告示標志、輔助標志進行排列,突出了必須遵守標志的重要性。二是一般道路指路標志和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指路標由指路標志的兩節修改為相對獨立的兩章。三是增加了交通標志字體、一般道路指路標志設置示例、高速公路與城市快速路指路標志示例和旅游區標志設置示例等附錄。
“通則”部分的變化
根據2022版4.1.2規定,道路交通標志的設置應結合交通標線、信號燈等設施,使道路使用者能夠合法而有效地使用道路,充分考慮以下原則:e)人因性,給道路使用者的合理反應提供充足的時間。從這五大原則內容看,參考了美國《統一交通控制設施手冊》(MUTCD),也是交通控制設施設置的基本原則。
2022版4.1.5規定:“標志和標線配合使用時,應含義一致、互為補充,不應產生歧義,并與其他設施相協調,不應與信號燈矛盾”。交通信號燈是控制交叉路口通行權的交通管理設施,其顯示的信號與道路交通標志、標線等其他交通信號的統一性、指向唯一性,是通行權有效分配的根本保障,但在管理實踐中標志標線與交通信號燈相矛盾的問題相對突顯,也容易造成嚴重后果,所以特別強調了“不應與信號燈矛盾”。
2022版4.5.1c)規定:“根據需要,可并用漢字和其他少數民族文字。標志上文字不應超過2種”,2009版3.7.1規定:“根據需要,可并用漢字和其他文字”,沒有文字種數要求,但在管理實踐中,文字種類過多影響標志版面大小尺寸、字高的選取,也影響有效認讀。
一是部分禁令標志和警告標志尺寸可增大。根據2022版表7《禁令標志、指示標志尺寸與速度的關系》及表8《警告標志尺寸與速度的關系》規定,禁令標志中的停車讓行標志、減速讓行標志,警告標志中的急彎路標志、反向彎路標志、連續彎路標志、陡坡標志、連續下坡標志、注意行人標志、注意兒童標志、注意非機動車標志、注意電動自行車標志設置在單向兩車道及以上的道路時,尺寸可選取較大值。例如,根據表8,速度40km/h?70 km/h時,警告標志的等邊三角形邊長一般值為90cm,設置在單向兩車道及以上的道路時,尺寸可增大至110cm。二是增加了旅游符號標志最小尺寸的規定。2022版4.6.4增加了“速度低、交通量小的道路上可采用 45cmX45cm”規定,有利于提高旅游區標志的統一性和認讀性。
一是增加了阿拉伯數字小數點之后數字的字高規定。2022版4.5.3規定:“……小數點后的阿拉伯數字高度宜為漢字高度的1/2?2/3”,如圖1中,如果阿拉伯數字“3”為漢字高“h”,則“5”的大小應為1/2?2/3h。二是增加了指路標志字高可增大的規定。2022版4.5.2規定:“路上方標志、單向三車道及以上道路路側指路標志字高可增大5 cm?10 cm”。增大字符高度有利于提高標志的認讀,尤其是多車道路段,可通過增大字高以抵消因視角、大型車輛遮擋等因素對標志認讀帶來的不利影響,將大大降低因駕駛人未及時獲取出口指路信息而采取緊急變更車道、車道停車、倒車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帶來的交通事故風險。

圖1:如果阿拉伯數字“3”為漢字高“h”,則“5”的大小應為1/2?2/3h
2022版4.6.8規定:“設置于隧道內的指路標志,字高按設計速度或限制速度選取。凈空受限時,經論證可減少信息或將一塊標志內容合理拆分設置”。如圖2為隧道內拆分的指路標志。這一規定為隧道內標志特殊化處理提供了國家標準的依據,更加有利于開展因地制宜設置交通標志。首先,明確了可以首先按限制速度選取標志字高更貼切實際需求,比2009版規定更為合理。2009版3.8.10規定:“3.8.1-3.8.9規定的尺寸(主要是指標志板大小、字高)基本上按設計速度選取,可考慮根據運行速度或限制速度進行調整”。其次,將一塊標志內容合理拆分的規定,有效解決了隧道內道路建筑界限之外的有限空間與設置大型交通標志之間的矛盾,尤其是在互通預告標志設置范圍內的長隧道或特長隧道,根據這一規定可以進行合理的信息簡化、拆分、多次設置指路標志。

一是不應作宣傳廣告等用途。2022版4.9.7規定:“標志板背面不應用作宣傳、廣告,應為灰色、黑色或金屬原色并避免眩光”。二是可在標志板背面粘貼交通標志管理信息。4.9.8規定:“標志安裝時,可在標志板背面或立柱上粘貼標志管理的相關信息。背面粘貼的信息不應有彩色或反光,可與標志板背面顏色相同,如果是文字,字高應小到不被駕駛人看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志使用的”。新修訂的國標,既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也將有效凈化道路行車視覺空間,減輕駕駛人駕駛任務,提高其獲取道路路況信息的效率;同時也有利于提高道路交通標志管理信息化水平。如圖3所示的情形將被禁止。

圖3:將被禁止的標志牌使用情形
2022版4.10.2規定:“結合版面文字或圖形排列,安裝在支撐結構上的標志板可留不大于10cm的縫隙(如圖4),但應注意縫隙不宜留在文字、圖案等上,并應避免逆光環境下影響視認。也可采用其他便于運輸、安裝但不影響標志視認的措施”。這一規定將在不影響標志視認性的基礎上,降低風載、優化標志結構及標志支撐基礎。

主標志由2009版的警告標志、禁令標志、指示標志、指路標志、旅游區標志、作業區標志、告示標志7類,修改為2022版的禁令標志、指示標志、警告標志、指路標志、旅游區標志、告示標志6類,取消了作業區標志類別,將“施工標志”作為臨時性標志的一種;根據2009版9.1.1規定,作業區標志為用于作業區的警告標志、禁令標志、指示標志及指路標志,為一類標志。增加了“交通事故管理標志”作為另一種臨時性標志(如圖5),熒光粉紅色為標志底色。根據這一規定,警告標志的底色由黃色、熒光黃、熒光黃綠三種增加到四種。

圖5:增加了“交通事故管理標志”作為另一種臨時性標志
與2009版比較,2022版主要對路側禁令和指示標志安裝角度進行了修改(圖6),明確了路側標志應盡可能與道路中線垂直或與垂直方向成一定角度。其中,禁令、指示標志安裝角度從 0°~45°修改為0°~10°或30°~45°;增加了路側旅游區標志安裝角度為0°~10°的規定。明確了“禁止車輛長時停放標志”“停車位標志”等標志安裝角度應為30°~45°。
根據2022版4.8.11規定,除臨時性標志外,沒有路緣石的道路路側標志下邊緣距路面的高度,有路緣石的道路路側標志下邊緣距路緣石頂面的高度一般為150cm?250cm 。與2009版比較,增加了標志下邊緣距路緣石頂面的凈高計算方法;2009版規定的“小型車比例較大的城市道路標志設置高度不宜小于120cm”外延從“城市道路”擴大至所有道路;將2009版“設置在有行人、非機動車的路側時,設置高度應大于180 cm”,修改為“路側有行人時,應不小于210 cm ,有非機動車時,應不小于230cm”。增加了“線形誘導標志”的設置高度規定:“宜降低設置,在不影響非機動車和行人的情況下應不小于120cm”,針對標志設置一般高度下限150cm和實踐中線形誘導標設置普遍過高的情況,明確了首先要降低設置,但也不宜過低,以符合一般駕駛人視線高度為佳。
2022版4.8.8與2009年3.10.1比較有兩方面的變化:一是修改了條件A與條件B的適用情形。把道路使用者可能停車后通過警告地點的情形(速度減到0)劃歸為條件B,單列了條件A作為交通量較大時,道路使用者可能減速,同時伴隨變換車道等操作通過警告點的條件。根據表9規定,比如,限制速度120km/h的路段,“注意車道數減少標志”的設置前置距離應不小于410m;二是增加了條件B中速度從40km/h減到0,50km/h減到0,從60km/h減到10km/h,從70km/h減到30km/h后通過警告點所需的前置距離均為30m。圖7為2022版標準文本中表9的截圖。

圖7:2022版標準文本中的表9警告標志前置距離一般值
2022版4.8.16 規定:“內部照明將光源安裝于標志板結構內部,分為單面顯示、雙面顯示;外部照明將光源安裝于標志外部下前方或其他適當位置照亮標志面”。2009版3.11.3規定“交通標志的照明安裝于標志板結構內部或上方或其他適當位置。內部照明為將光源安裝于標志板結構內部的照明方式,外部照明為將光源安裝于標志板上部”。2022版突出了“單面顯示”“雙面顯示”,明確了外部照明光源安裝于“外部下前方”的規定,與2009版“安裝于標志上部”比較有較大變化。
與2009版比較,2022版將“八角形”修改為“正八邊形”,并進一步明確用于“用于禁令標志中的停車讓行標志”,“方形”修改為“矩形”,明確了包括正方形和長方形。
刪除了標志板構造部分。具體為2009版3.15.2、3.15.5規定,標志板構造部分主要介紹板材、顏色、形狀,標志立柱選材、形狀、斷面尺寸、連接方式及基礎等內容。新修訂的《道路交通標志板及支撐件》GB/T23827-2021已于2022年5月1日實施,其中標志板構造等技術內容進行了修改完善。
適用范圍
2022版規定:“本部分適用于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等各類道路上交通標志”。刪除了2009版中“其他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停車場等設置的交通標志可參照執行”的表述,刪除了本標準文件作為交通標志的“制作、檢測”的依據。
過渡期使用
2022版4.9.1規定:“本文件自實施之日起,凡新設(改設)的交通標志應按本文件規定實施,已按本文件上一版本設置的交通標志應在其使用期限內逐步更換”,按“使用年限”更換,筆者的理解就是按照《道路交通標志板及支撐件》GB/T23827規定,交通標志的常見技術指標,如結構(尺寸)、色度性能、光度性能不滿足繼續使用要求的,應及時更換。但這在實際操作在比較困難,因為上述指標得專業鑒定。筆者以為,還有一個方案,就是按照《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線設施設計通用規范》JTG D80-2006 5.1.2規定:“交通安全設施的各類設備使用年限應不小于表5.1.2(圖8)”。據此,7年以內的一般不更換,超過7年的結合技術指標狀況,不符合要求的及時更換。綜合上述兩種方案,首先要做的是開展道路交通標志普查建檔,區分不同情況進行分類處置。

此外,筆者認為,必須遵守標志和非必須遵守標志應區別對待,必須遵守標志應視情況優先更換。根據2022版4.6.3規定:“因設置空間受限制而采用柱式標志的禁令標志、指示標志小于最小值時,其他禁令標志、指示標志小于《禁令標志、指示標志尺寸與速度的關系》表7規定的一般值時,僅表示信息告知”,也就是說尺寸太小不能用于執法,故尺寸不符合規定且用于執法的標志,應及時更換。2022版已取消的標志應逐步拆除,新增的標志,可以根據需要增設。
交通標志是無聲的道路語言,是人們使用道路的說明書,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與地位。《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 第2部分:道路交通標志》GB5768.2-2022的發布與實施,無疑是道路交通領域的一件大事,它的順利實施需要交通運輸、建設、公安交管、設計、養護、工程施工等相關部門、單位、人員的積極參與,積極行動,扎實開展標準條文解讀、宣貫教育、標志更換、新增、拆除、駕駛人考試題庫變更等大量的前期工作。鑒于此,期望本文也算是一點小小的貢獻吧。

1.《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 第2部分:道路交通標志》GB5768.2-20222.《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 第2部分:道路交通標志》GB5768.2-2009
(文 / 浙江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民警 、警務技術三級主任、浙江省道路交通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專家委員 程金良)
核稿丨交通工程師 郭敏
編校丨李蕓玥 蔣莉莉